SCR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服务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指定代表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修订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每间公司亦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閞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4级罚款(即港币25,000元)。详情请浏览香港公司注册署网页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专设栏目。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服务﹕

为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CPY为您提供 "指定代表"服务如下﹕
1. 编制证登记册,并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记入该登记册内;
2. 确定公司是否有任何重要控制人,并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重要控制人;
3. 提供场所备存该登记册。

以下是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补充资料: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1)查阅。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重要控制人指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项目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项目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须登记人士的所需详情,须于全部详情获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后7 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7 日内记入登记册。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执法人员: 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督;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委员会。

*如公司在遵从规定于3月1日后,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及需所有登记为重要控制人的同意,才可登记,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25,000 元(4级罪行),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 元。

以及准备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时,,向公司责任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没于一个月之内回覆,收到要求的责任人及其相关人仕(位)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25,000 元(4级罪行),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 元。

如任何人刻意提供错误的资料,所有知情人士最高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6级罪行)。

主旨:
公司英文名 (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若没有请输入N/A.):
公司中文名 (如: 中文香港有限公司, 若没有请输入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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